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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体灭火系统-适用范围
1、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
1)电气火灾;
2)固体表面火灾;
3)液体火灾;
4)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。
注除电缆隧道(夹层、井)及自备发电机房外,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.
2 、气休灭火系统不适用干扑救下列火灾
1) 硝化纤维、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;
3) 钾、镁、钠、钦、错、铀等活泼金属火灾;
3) 氢化钾、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;
4) 过氧化氢、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;
5)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
气体灭火系统使用场所及合理选型配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