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细内容
单位检查:
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,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(以下简称维修单位)检查,更换已损件,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。
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,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,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
手提式和推车式 灭火器、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。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,以后每隔二年,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。
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、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,以后每隔二年,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
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、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,以后每隔一年,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
外观检查发现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。
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报废:
筒体按进行水压试验,不合格的必须报废,不允许补焊;
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大于、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)或连接部位、筒底严重锈蚀的;
内扣式器头没有(或未安装)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;
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,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;
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㎏的灭火器,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,无法更换的应报废。
筒体严重变形的;
结构不合理的(如筒体平底的;贮气瓶外置,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);
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贴花脱落,或虽有贴花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);
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;
公安部或各省(市、区)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。
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,达到如下年限的,必须报废:
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——5 年;
手提式酸碱灭火器——5 年;
手提式清水灭火器——6 年;
手提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——8 年;
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——10 年;
手提式 1211 灭火器——10 年;
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——12 年;
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——8 年;
推车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——10 年;
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——12 年;
推车式 1211 灭火器——10 年;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——12 年。
灭火器的种类和保护对象
1、扑救文物档案应选用二氧化碳,四氯化碳,1211,二氟二溴甲烷,2402,1301,七氟丙烷,六氟丙烷;
2、扑救易燃液体应该选用干粉,二氧化碳,四氯化碳,1211,二氟二溴甲烷,1301,2402,七氟丙烷,六氟丙烷,抗溶泡沫;
3、扑救易燃气体应该选用干粉,二氧化碳,四氯化碳,1211,二氟二溴甲烷,1301,2402,七氟丙烷,六氟丙烷;
4、电气设备火灾应该选用干粉,二氧化碳,四氯化碳,1211,二氟二溴甲烷,1301,2402,七氟丙烷,六氟丙烷;
5、精密仪器火灾应该选用二氧化碳,四氯化碳,1211,二氟二溴甲烷,1301,2402,七氟丙烷,六氟丙烷。